以“养鸡”为幌子实行传销,贵州拥德“区块链养鸡”一骨干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0

在互联网里面有不少打着区块链旗号"养猪"“养龙”“养鱼”“养猫”“养狗”等等的“养宠物”的资金盘传销,利箭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12月14日公布的一起“养鸡”资金盘传销案件获悉:

2018年3月以来,曾某永、李某军、屈某等人(均已判刑)注册成立深圳拥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子公司后,开发了名为“寻山农场”后更名为“寻山优品”的APP网络平台,并通过该平台以预售“寻山小香鸡”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而按照上下线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拥德公司“寻山优品”平台实行会员制,新会员注册由老会员推荐,新会员购买“小香鸡”后即获得加入和返利资格。拥德公司在会员购买“小香鸡”后几乎不提供真实的商品交易,并对外宣称所售“小香鸡”由公司代养和代售。拥德公司在向会员返利时通过平台直接扣除返利金额的10%作为服务费,会员提现时再扣除1%的金额作为手续费。

为引诱参加者购买“小香鸡”获得加入资格并发展他人参加,拥德公司通过平台设置了以下返利模式:

1.静态奖。所有会员投资后,一只鸡每天返利0.55-1元,最长158天为一个周期(养鸡的“成熟期”),会员随时可以体现。

2.动态奖。普通养殖户:投资3500元以下,只享受静态奖,无推荐奖;微型养殖场:投资3500元至7000元,享受静态奖及推荐奖8%,中型养殖场:投资7000元至2.1万元,享受静态奖及推荐奖10%;市级代理:发展下线团队总投资额达到49万元,享受静态奖及团队新增业绩5%的提成;省级代理:发展下线团队总投资额达到210万元,享受静态奖及团队新增业绩10%的提成。

平台在市级代理和省级代理之间设置级差制,后期设置“大客户”投资模式,会员直接与公司签订《合作养殖合同》,一次性最低缴纳7万元,直接调整买鸡数量为1000只,无需在APP操作“抢购”。

被告人王某依托“寻山优品”APP,积极鼓动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通过其本人或者其下线在通川区发展严某、潘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在“寻山优品”平台注册会员账号22个,其中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各一个。被告人王某注册的省级代理账号处于第6层级(共33层),发展下线19层,直接发展下线会员账号39个,总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3941个。市级代理处于第7层级,发展下线5层,直接发展下线会员账号22个,总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80个。被告人王某向“寻山优品”平台投资了1596420元,充值126000元,从“寻山优品”平台提现了3152936.08元,获得盈利1430516.08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向曲某华退投资款469400元,向付某男退投资款134174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相关房屋与车位。

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59915.3元。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上下线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59915.3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利箭在出击,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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