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被黑吃黑的“5G三次方”,因传销被罚200万冻结1925万!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3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触信(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三次方Cubed”App,假借“区块链”概念,以所谓“Cubed@HTC三次方全景系统”,设置体验会员、VIP1、VIP2、VIP3、超级节点会员共五个层级。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激活费作为入门费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交纳的激活费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各种名目的奖励等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依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由司法机关冻结当事人通过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转移的传销资金余额1925.36万元为非法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传销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1925.36万元;2、罚款200万元。

同时,依据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触信(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次方(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甘0191财保19号)显示,申请人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触信(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次方(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账户内的余额(涉嫌传销资金)予以冻结。

经审查,法院认为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触信(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次方(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11月11日,《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触信(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传销案拟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显示,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触信(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调查终结。

今年6月,《保定晚报》发布消息称,保定市高阳县冯某某宣传5G三次方等,共吸收226人18万余元,目前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在,这个非法传销资金盘骗局,还不严厉打击处理?这都诈骗了,仅以“改正传销违法行为”为由罚款了事?为什么传销骗局如此泛滥,好好想想!如此轻描淡写的惩罚根本就是毫无震慑力!!

(原标题:触信科技组织传销遭罚200万 兰州法院裁定冻结1925万)

内容来源:本文由防骗大数据(FPData)转载于中国经济网,记者|徐自立、马先震,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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