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糖水燕窝”事件后续:产品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代工厂疑似涉刑被冻结

2020年11月15日 评论 0

前情回顾:日前,有消费者质疑辛巴徒弟时大漂亮直播间售卖的茗挚品牌“小金碗碗装燕窝冰糖即食燕窝”(下称“茗挚燕窝”)是糖水而非燕窝,该事件引起大量媒体关注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

随后,辛巴和徒弟时大漂亮在直播间展示了产品的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试验予以反驳。同时,辛巴团队和燕窝品牌所属公司还发布律师声明称,将对对原视频进行剪辑并传播的“vista看天下”等账号,以侵犯品牌商誉和主播名誉为由,采取法律措施。

辛巴团队和茗挚品牌方的《声明》看似义正言辞,但二者共同回避了“茗挚燕窝是否为真燕窝”这一关键问题,而是将矛头指向相关媒体损害商誉和名誉上,并狡辩称“产品为合格品”。

对此,美商社在《辛巴徒弟直播间售卖的“燕窝”是不是燕窝?》(点击此处查看)一文中,对辛巴团队销售的茗挚燕窝究竟是不是燕窝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在上述文章中,美商社曾提及“茗挚燕窝”在营养成分表中显示蛋白质含量为零,与燕窝各等级质量规定中“燕窝中的蛋白质含量约在30%-50%之间”的标准相违背。

近日,美商社还发现,根据“茗挚燕窝”的包装标识显示,产品类别为“风味饮料”。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在附录A中,乳酸钙的适用范围不包含“风味饮料”,而“茗挚燕窝”作为“风味饮料”,在其配料表中明确标识含有乳酸钙。

上述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更令人疑惑的是,辛巴团队在直播带货时宣称“茗挚燕窝”为燕窝制品,内含丰富的燕窝,并且“茗挚燕窝”的产品名称也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是燕窝制品而非普通饮料。

据了解,“茗挚燕窝”的产品标准代号为 Q/DZXY 0010S,类别为风味饮料。根据企查查信息显示,“茗挚燕窝”的生产代工厂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燕窝制品生产加工。美商社怀疑,“茗挚燕窝”的代工厂企业并未获得生产燕窝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燕窝食品生产资质存疑。

此外,美商社在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代工厂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公示,却发现并无相关备案记录。

随后,美商社发现有网友向厦门市主管部门电话咨询,相关部门竟告知其辛巴燕窝代工厂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刑已被冻结,目前,已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根据以上信息,美商社质疑作为带货主播的辛巴团队,在这次事件中并未尽到对产品对资质审核的义务,美商社认为,这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耗和权益的伤害。

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明确要压实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和网络直播者等主体法律责任,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等。

辛巴团队在此次事件中,是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连带责任人,应当正视此事,给与消费者应有的回应。

文章来源:美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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