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 判令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1日 评论 1,030

 

12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老妈乐”非法集资案二审判决的结果。鹰鉴了解到到,一审期间,“老妈乐”校南街店店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同市云冈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大同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 判令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2013年,金家福注册成立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并在互联网上注册开设了“老妈乐”商城,以消费返利模式吸纳会员,承诺只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就能成为会员,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并且可以换取价格不等的礼券,还可领取礼品、免费旅游等。

 

“老妈乐”会员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银卡、金卡、钻石卡、白金卡、翡翠卡,银卡为1280元,可以返利2000元;金卡为6400元,可以返利15120元;钻石卡为12800元,可以返利31520元;白金卡为19200元,可以返利47920元;翡翠卡为25600元,可以返利64320元。

 

“老妈乐”按照消费充值的会员级别每天给会员返还本金及收益,级别越高返现越多,具体返现数额由公司决定,除了国家法定假日,每天都可以返利,公司向会员承诺半年回本。

 

2016年,金家福又注册成立北京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家福”),并将所有“老妈乐会员服务中心”更名为“全家福健康体验中心”。

大同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 判令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2016年11月,被告人姚某加入“老妈乐”,并在本区担任老妈乐校南街店店长,负责收钱和发放返利等工作。期间,姚某向社会公众宣传老妈乐商城“消费返利”模式,发展他人成为会员,收取资金,并将所收资金打入“老妈乐”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再将返利打入其银行卡,其将返利发放给会员。

 

2019年1月15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对“老妈乐”及主要犯罪嫌疑人金家福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

 

至案发,“老妈乐”投资受损群众10万余人,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100余亿元 。其中,姚某发展33人,共计吸收资金2744124元,已返还1462414元。

 

去年4月15日,被告人姚某经公安人员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姚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姚某担任店长,负责店内全面工作,包括吸收和发展会员、收取存款,接收上级返利并下发至会员手中等。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尚未到案的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姚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但姚某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数额巨大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姚某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并继续追缴尚未到案的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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