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鸡机构评奖当宝贝 简啦啦微商七级代理模式涉嫌传销

2021年1月23日 评论 3

上文中,我们了解到简啦啦微商运营公司及关联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而且还被企查查提示有“空壳”风险。也提到了简啦啦微商产品被质疑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本文我们继续深入了解。

 

据了解,简啦啦微商是由广州简啦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旗下品牌主要为“简啦啦”和“简束”。

 

企查查显示,广州简啦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统称“简啦啦微商”)成立于2018年6月26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明华持股34%,股东张晓伟、常延绵各持股33%。

 

了解简啦啦微商的过程中,清扬君发现,除了产品存在诸多虚假宣传,简啦啦微商还喜欢粉饰自己,通过打造“高大上”的形象,以吸引消费者和代理商。

 


在由简啦啦微商注册的名为“JIALLA”微信公众号上,曾大肆虚传“中国驰名品牌”和“央视卫视合作品牌”,而代理商对此“荣誉”也是如获至宝,纷纷加入宣传的队伍。

 

 

关于各种带有“CCTV”字样的打着央视旗号宣传的称号,央视已经不止一次进行辟谣和声明。清扬君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多次详细说明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本文不再赘述。

 

让清扬君感兴趣的是简啦啦微商所宣传的“中国驰名品牌”称号。

 

 

从简啦啦微商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文章中,清扬君看到了所谓“中国驰名品牌”的评选机构有三家。分别是中国国际名牌发展促进委员会、全国优质品牌战略推广联合会和中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

 

单从名称来看,感觉三家评选机构很权威,奖项很有含金量。可事实呢?

 

 

清扬君查询“中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时发现,其自称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注册号是1593269。而在查询“全国优质品牌战略推广联合会”这个单位的时候,发现这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公司编号也是1593269。也就是说,这两个机构实际上是同一家私人公司,可私人公司怎么可能有资质颁发“国字头”的奖项?再仔细一看,原来该公司已于2019年2月解散。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并非主动解散,而是“被除名”!个中缘由,不言而喻。

 

 

而另一家所谓的“中国国际名牌发展促进委员会”,网络上并无详细信息。但与之名称相似的“中国国际品牌发展促进委员会”于2018年2月被民政部通报为非法社会组织。另一家疑似该企业的“中国国际名牌发展促进委员会有限公司”,同样属于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也已于2008年解散(被除名)。

 

 

另外,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以上三个颁奖单位早在2015年在工商部门调查之下,确定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事实。并且因为私自评奖,涉事企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被罚款5万元。

 

综上,不难看出,简啦啦微商所谓的“中国驰名品牌”极有可能也是花了几千块钱从上述“野鸡”机构处购买的。该奖项本身就不合法,而简啦啦微商更是把这个虚假奖项当成宝贝来宣传,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实际上,简啦啦微商千万百计给自己“镀金”,最终还是为了吸引代理商的加入。那投机成性的简啦啦微商又是如何进行经营销售的呢?

 


根据简啦啦代理商小小(化名)提供的《简啦啦产品价格表》显示,简啦啦公开的代理级别有黄金代理、白金代理、预备总代、执行总代四级。据小小介绍,现在门槛半价活动,黄金代理门槛费为258元,白金代理门槛费为1500元,预备总代门槛费为5000元,执行总代门槛费为10000元。

 

 

不过《简啦啦奖励制度》显示,简啦啦微商代理除了黄金代理、白金代理、预备总代、执行总代等级别还有铂金总代、钻石总代、钻石总裁。因此,简啦啦微商至少设置了七级代理分销。


而且,简啦啦微商还对执行总代级别以上的代理商进行团队奖励:
执行总代每月业绩金额达到10000元,提成返点为5%,返点金额为500元;
执行总代每月业绩金额达到20000元,提成返点为12%,返点金额为2400元;
执行总代每月业绩金额达到30000元,提成返点为13%,返点金额为3900元;
铂金总代每月业绩金额达到50000元,提成返点为17%,返点金额为8500元;
钻石总代每月业绩金额达到100000元,提成返点为24%,返点金额为24000元;

钻石总裁每月业绩金额达到300000元,提成返点为30%,返点金额为90000元。

 

小小还介绍说,同级之间也可以招收代理,级别不同有不同的奖励模式,例如500的黄金代理招收一名黄金代理会奖励四盒面膜;白金招了白金,奖励300或者17盒面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清扬君认为,简啦啦微商设置的7级代理制度远超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简啦啦微商通过让代理商订购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按照不同的门槛确定不同的代理级别,组成上下级关系。通过平级招代理给予奖励的方式鼓励代理商发展新代理,并且以团队业绩为依据给予代理商返点等行为均符合传销的行为特征,因此简啦啦微商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

 

如此来看,简啦啦微商产品虚假宣传功效,通过非法社会组织获得“荣誉证书”并大加宣传等行为,原来都是为了吸引代理商,最终再通过涉嫌传销的经营模式攫取非法利益。

 

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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