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集资诈骗还是传销?法院判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0年1月7日 评论 917

 

12月31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众型经济案件。一审期间,唐某虎等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有两名被告人认为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当,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这起案件到底是集资诈骗还是传销呢?我们看二审法院怎么认定的。

 

是集资诈骗还是传销?法院判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网络图

 

2017年4月,郑某夫、唐某虎、刘某江等人以帮助淮北口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尊酒业)销售白酒为由结识解某,解某将郑某夫等人介绍给口尊酒业董事长张某,郑某夫等人与张某、解某等人就“口尊家园”平台的运营模式及抽水提成等进行商谈,确定以口尊酒业的名义在网络上开设“口尊家园”平台。

 

唐某虎等人许诺高额利息吸引会员投资,将新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通过后台手工匹配控制资金流向,按照口尊酒业占35%,运营中心占65%的比例抽水,郑某夫、唐某虎、张某、解某、刘某江等人均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提成。

 

该平台具体的资金匹配方式为投资人登录“口尊家园”平台注册会员,注册成功后购买激活码激活账户,所有新会员均可获得口尊酒业赠送的白酒一瓶,会员完善资料后购买排单币进行排单投资。

 

排单成功后,新会员按照匹配的账户将资金汇入老会员的账户,会员每单投资金额为2000元至2万元不等,每月可投两轮,每轮利息为15%到20%不等。会员可以继续推荐其他投资人成为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投资额按比例提成。

 

2017年5月2日,“口尊家园”平台开始运营,郑某夫等人在淮北国购广场租赁办公场所,组建“口尊家园”运营中心,郑某夫为运营中心负责人,唐某虎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及运营程序的修改,郭某理根据唐金虎要求进行运营程序的修改及平台安全维护,郑某夫、唐某虎、刘某江等人带领团队宣传“口尊家园”网络平台,发展会员投资。

 

张某、解某等人配合运营中心人员,通过拍摄口尊酒业及张某个人宣传片放到网络、带领会员到口尊酒业实地考察、召开推介会向会员介绍口尊酒业实力等方式,介绍“口尊家园”是口尊酒业的平台,虚假宣传口尊酒业实力,吸引投资者在“口尊家园”平台投资。

 

2017年7月11日,“口尊家园”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虎通知郭某理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平台关闭后,郑某夫、唐某虎等人商议后将平台内剩余资金与张某、解某等人分赃后潜逃。

 

至案发,“口尊家园”互联网平台发展会员8千余人,涉案金额4999万余元,损失金额3157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夫、唐某虎等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14年半到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到7万元不等,并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

 

原审法院宣判后,郑某夫、唐某虎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其中,郑某夫以及张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当,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则认为,郑某夫、唐某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互联网或召开推介会,带领会员来口尊酒业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投资,将新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后台手工匹配控制资金流向,上述人员均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提成,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虎等人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虽然郑某夫、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以传销方式,发展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郑某夫、张某某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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