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7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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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某诈骗案——以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实施诈骗

【关键词】

提前介入  数据共享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高某在无正当职业,无实体支持,无持续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为某银行职员,通过参加理财讲座、出入各类休闲场所接近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年人,并利用发放锅具、化妆品等小礼物的方式与老年人拉近关系。为进一步获取信任,高某虚构“工作场所”,自制某银行的《受益财富人民币理财产品返利认购单》,在某银行业务大厅内向部分老年人宣传介绍虚假理财产品,称其可以办理保本付息的内部短期高额回报理财产品(月息5%至20%不等),骗取多名宣传对象购买该虚假理财产品。认购初期高某向认购者定期返还利息,甚至在投资期满后全额返还本金,致使部分认购者陷入错误认识继续追加投资并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购买该虚假理财产品。

至2016年底,高某利用上述方法先后诈骗16名被害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8968700元。高某将诈骗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挥霍消费及赌博,少部分用于向认购者支付虚假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2022年5月1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决后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商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该案,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关键资金账户、流水、手机交易记录以及理财产品认购单的真实性和来源展开取证工作,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全面司法审计,确保查清涉案金额及款项来源、去向。同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消除定性分歧,通过平台数据共享信息,梳理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犯罪主要特征,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彻查遗漏罪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排查出新线索23条,使被害人范围从最初的4人扩大到16人,涉案金额从5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890余万元人民币。

2021年7月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高某个人及相关11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和保险账户情况进行查询,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为全力追赃挽损做足准备。

2021年10月13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高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指出,本案犯罪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高某从重处罚,法院予以采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会同“特邀检察官助理”开展调研,向某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制作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走访、回访,多次向被害人释法说理并开展司法救助。现检察机关已根据走访结果对本案所有被害人完成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有序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推动检察监督办案与侦查质效同步提升,让法律监督更有力。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充分沟通、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协同作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办案效果。

(二)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开展司法救助体现人文关怀。检察机关要通过办好一个个案件、抓好一件件为民实事,守住民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要重视倾听群众诉求,用心做好受害群众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群众树立合理预期,增进其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主动、及时开展相关司法救助工作,以办案暖民心,以实际行动弘扬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温暖。


案例二:李某某等八人诈骗案——保险公司员工以保单借款为名虚构高额回报实施诈骗

【关键词】

保单投资诈骗  追赃挽损  “治罪”到“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等八人曾系某人寿保险公司某地分公司保险营销员。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其余七人,利用其身份多次对老年客户实施诈骗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主要手段是选取年老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户,利用老年人对保险业务和智能手机操作不熟悉的特点,向老年客户宣传将保单借款存入“万能账户”可获取高额利息。在取得客户信任后,利用客户手机将客户已有保单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即被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后八人对钱款进行分赃。经查,2020年9月至11月,八人共诈骗4名70岁以上老年被害人454000元。

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李某某等八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至五年又六个月不等,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院履职过程】

2021年6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八人涉嫌诈骗罪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李某某等八人利用自己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针对老年群体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深,且未查清案件全部事实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串供风险,故检察机关对八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发现潜在被害人线索,通过讯问深挖其他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发现其余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454000元人民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办理,检察长全程参与办案,并亲自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始终把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在捕后引导侦查取证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得部分嫌疑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退赃,最终8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涉案所有赃款均退赔给4名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领域养老诈骗问题,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走访涉案保险公司,对员工聘用管理、监督教育等方面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同时,该院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深入案发公司开展法律宣讲,提出工作建议。涉案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在检察机关督促指导下,规范行业行为和销售流程,全面加强销售人员法律培训,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追赃挽损,坚持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养老诈骗案件办理,在严厉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分赃金额及在犯罪中起到的具体作用综合认定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出量刑建议。办案中要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全力追赃挽损,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以高质效检察能动履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检察建议为抓手,加强诉源治理,促进完善保险业监管制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检察建议诉源治理的重要作用。要深挖个案线索,推动类案监督,通过梳理涉养老诈骗案件发现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改变过去“文来文往、隔空喊话”模式,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使检察机关与各行各业就涉养老诈骗犯罪问题达成共识。检察建议不止于发出,更要不断跟踪问效,才能有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案例三:白某某等五人诈骗,陈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医疗保健”为名实施诈骗
——以“医疗保健”为名实施诈骗

【关键词】

关联犯罪 追诉漏罪漏犯 普法宣传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童某某、张某某预谋利用三人曾任职某公司获取的老年人信息资料,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白某某负责租房以及购置电脑、手机等设备,并根据老年人信息资料,有针对性地编写话术脚本。同年4月、8月,白某某又拉拢其兄弟白某甲、白某乙参与诈骗。白某某等五人通过虚构或冒充“国家慢性病中心”“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机构的老师、教授和工作人员等身份,以调查老年人病情、用药情况等为借口,给老年人打电话,通过关心、慰问博取老年人信任,并进一步获取老年人就医、用药等情况。进而,向老年人释放如缴纳“建档费”“管理费”等费用便可以享受大额慢性病、大病补助金及以往购买保健品费用退补等“优惠政策”的虚假信息。老年人同意缴费后,白某某等人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向老年人寄送价值几十元小礼品。但“货到付款”时老年人所付的钱款并不是快递费用,而是前述“建档费”“管理费”等名目费用,一般为2000元至3000元不等。白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先后诈骗老年人30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90余万元。

为掩饰资金流向,白某某等人从受骗较深的两名被骗老人处取得两张银行卡,利用这两张银行卡接收快递公司转来的“货到付款”资金。期间,就职于两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根据白某某等人的请托,帮助其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提取现金,分别收取7000余元、1000余元好处费和若干烟酒。

2021年11月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白某某等5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5万元不等;陈某某等3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0月,宝鸡市眉县公安局主动邀请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紧扣本案资金链、人员关系链开展侦查,将快递面单作为主要信息载体,一方面通过快递面单显示的收件人信息寻找被骗老人,并通过各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收集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另一方面以快递面单所载“货到付款”金额为线索,综合白某某等人制作的“客户管理手册”和快递公司向白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中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认定诈骗数额。除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定罪量刑的证据外,检察机关还特别提醒公安机关关注赃款去向,为挽回被骗老年人经济损失做好基础工作。在检察机关引导下,公安机关取证工作依法高效展开,迅速完成了对涉及20省32名被害人的取证,通过手机定位一举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查封了白某某等人位于西安市、眉县的三处房产。同年11月29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白某某等5人。

2020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以白某某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白某某等5人的诈骗犯罪中尚有部分资金未核实清楚,需要进一步补充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此外,在案证据反映出白某某等人没有直接使用骗来的银行卡,而是委托为其寄送快递的陈某某等3名快递员用银行卡提取现金。检察机关认为这一情节较为异常,反映出快递员与白某某等人的关系超出了正常业务范畴,遂在退回补充侦查时一并提出调取快递公司有关制度规范,并调查3名快递员是否从中获利的意见。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3名快递员明知白某某等人从事不法活动仍代其收取赃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追诉。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5日补充移送了陈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和该犯罪团伙的其他13宗涉养老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4日,检察机关以白某某等5人犯诈骗罪、陈某某等3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白某某、白某甲当庭否认本人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在推销保健品过程中虽虚构销售主体,但出售的保健品为合格产品,老年人所付钱款为保健品的对价,故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营销策略,不构成诈骗罪。公诉人当庭出示白某某等人笔记本中记录信息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多名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白某某等人预先设计话术,通过分别冒充“国家慢性病中心”“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机构中的不同角色,博取老年人信任等前置行为与寄送保健品目之间具有联系,实施以上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收取“货到付款”资金,上述行为远远超出合法经营的范畴,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本案过程中发现,当前社会存在以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为诱饵,骗取老年人财物的犯罪动向,遂在辖区8个镇(街)及5个社区,结合“九率一度”宣传、扶贫帮困、法律宣传“五进”等活动,巡回开展以案释法防诈反骗专题讲座,重点向退休、空巢、患病等老年人讲解如何预防购物诈骗、投资诈骗、冒充专家诈骗、网络诈骗、婚恋诈骗等常见诈骗套路手法,实现了“宣传一个、影响一家、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一)注重全链条打击,以“检察蓝”守护“夕阳红”。医疗保健产品服务与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利用老年人对医疗保健方面的需求实施欺老骗老犯罪,危害的不仅是老年人的“养老钱”“救命钱”,更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检察机关要通过能动履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严肃追究参与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依法追究诈骗人员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注意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促进全链条治理,实现对老年群众的全方位保护。

(二)提高补查质量,依法追诉漏罪漏犯。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提高补查质量,深挖漏罪漏犯,力求案不漏人、人不漏罪。

(三)突出检察特色,形成高覆盖多模式的普法新格局。检察机关在办案同时,要注重通过以案释法深化法治宣传效果,结合老年人生活习惯和特点,推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家庭、进电台。要发挥各类新媒体平台的作用,结合送法进万家、平安陕西建设,通过公开庭审、普法短剧、典型案例发布等开展形式多样地普法宣传。 

案例四: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销售“保健品”、购卡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跨区域打击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李某君注册成立韩城市“全家福”服务中心,其向社会公开宣传该中心销售保健品,期间以定期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老年群体以购买会员卡的形式向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进行投资。李某君要求会员的投资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其本人负责每日将会员所投资金上交“老妈乐”公司,也负责会员返利余额的发放。截止案发,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85666元,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7513元(已返利部分予以扣除)。

2021年10月26日,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君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022年5月20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某君向集资参与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17513元。一审判决后,李某君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3月18日,韩城市公安局对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1日,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君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侦查期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沟通会5次,引导公安机关厘清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及时扣押李某君违法所得,最大限度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派员赴沈阳与当地公安机关研究“老妈乐”公司扣押款项返还问题。

因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当地社会关注度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贯彻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在精准打击犯罪同时结合证据和案情,会同辩护律师,对李某君进行释法说理,使李某君放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最终自愿认罪认罚,承诺积极退赃退赔,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追赃挽损。

本案被告人李某君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机关针对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向韩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注册公司后可能存在的非法传销、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同时,为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积极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刑事线索交流会商研判机制、养老领域行政监管与刑事犯罪信息共享机制。

【典型意义】

(一)加大跨区域合作力度,充分揭示涉养老诈骗手法。近年来,打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社会公益等旗号坑骗老年人的跨区域案件频发。针对此类案件必须进一步完善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建立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中的长效协调沟通机制,共同推进跨区域案件的办理,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彰显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决心。同时也应以此类案件警示老年朋友及亲属要通过返现比例、返现时间差的长短以及推广模式识别合法融资与“庞氏骗局”。

(二)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构建老年群众长效保护体系。检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养老诈骗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等制度,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方面与行政执法机关齐抓共管,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从“单打独斗”向“联合作战”转变,及时有效打击涉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对老年群众的长效保护。

(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进市场监管规范化。当下,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越来越高,对投资理财有一定需求,但普遍防范心理较弱,故老年群体已成为金融诈骗的主要对象。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消费返现为诱饵骗取养老钱,不但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个案时要注意总结类案特点,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规范金融理财产品的宣传渠道及金融业务监管流程,促进源头防治,实现良好的法治效果、社会效果。

案例五:郭某斌诈骗案——以谎称代办退休事宜为名对老年群众实施诈骗

【关键词】

专项立案监督  深挖线索  刑民交织    

【基本案情】

郭某斌系某物业公司负责人,2013年至2021年期间,其谎称自己认识当地领导,能帮助他人办理退休、转学、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承包工程等事宜,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活动费、补缴税款、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养老金等各种费用为幌子,先后骗取20名被害人共计4016461元。诈骗所得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2022年2月9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斌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志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郭某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开展涉养老诈骗案件核查及专项立案监督工作,对2018年以来已审结和正在审理环节的相关刑事案件进行起底、摸排。

经排查发现本案中有两起犯罪事实涉及以为老年人办理退休事宜为名骗取钱财,该案时间跨度大,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可能涉及其他被害人,且涉案金额巨大,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平台公开向社会征集郭某斌的其他犯罪线索。期间,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多次提前介入侦查,围绕郭某斌的社会关系、被骗资金流向、犯罪动机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最终深挖并查明郭某斌另外涉及的17宗,涉案金额达350余万元的诈骗犯罪事实,被害人数、犯罪数额均成倍增长。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复审查、甄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严格区分民事行为与刑事诈骗,特别是对办事前后签订的“合同及借条”逐一梳理,排除民事借贷关系,剔除相关数额,做到罚当其罪。在庭审中,公诉人发表了被告人郭某斌实施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多起诈骗行为,且涉及养老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一)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工作,深挖涉养老诈骗线索及余罪。检察机关要结合老年群体特点,尤其针对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为子女找工作等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展开重点摸排起底,必要时主动与其他政法单位联席研判,力求形成打击合力,从严惩治涉养老诈骗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立案监督工作及重大案件引导侦查取证,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深挖涉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值得肯定。

(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刑民交织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禁人为“拔高”“凑数”,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行为,准确区分协议借款等民事行为,根据案件事实精准认定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诈骗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同时维护法律权威,守护公平正义。

案例六:白某菊诈骗案——以办理虚假“养老统筹”等事项诈骗老年人
——以办理虚假“养老统筹”等事项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养老统筹  共同犯罪  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白某菊利用其某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缴纳养老统筹、安排工作、购买低价房。期间,白某菊采取给部分受害人提成、免费办理公益岗、提供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废的劳动合同及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续订书,并用所得赃款给部分被害人发放数额不等的“工资”等手段,持续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惠某、贺某某、刘某、惠某某等为其介绍多名办理上述事项的其他人员,最终导致170余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677万元。其中70余人为老年人,他们均因购买低价房、给子女安排工作、缴纳养老统筹被诈骗,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其中单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被骗的被害人达38名,涉案金额共计936622万元。

2022年6月2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白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白某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8日,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某菊、惠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报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针对白某菊涉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未查清,惠某、惠某某、冯某某与白某菊共同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主观目的不清,惠某等三人截留款去向不明等问题,主动与公安机关、县检察院举行三方座谈会,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主观目的、赃款去向、截留款去向等方面进一步补充证据。

经公安机关查明惠某等三人最后一次向白某菊打款时间和金额,以及同年7月16日惠某某发现被白某菊诈骗及时报警等事实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惠某等三人与白某菊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意思联络,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2022年4月15日,对该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白某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170名被害人1677余万元财物,构成诈骗罪,4月28日依法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始终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在批准逮捕前引导公安取证,追赃挽损数额达348.451万元。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查明白某菊于2017年7月至2021年5月在他人处购买衣服、代购包包、首饰等款项,实现继续追赃46万元。

后经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白某菊实施诈骗时所用的劳动合同系该局已经作废文件,但该局疏于管理,导致被告人白某菊获取并利用作废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检察机关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进管理方式、堵塞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一)严格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犯罪中,对不明真相被犯罪分子利用的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过程中充当“传声筒”“介绍人”的人员,应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甄别、依法认定。不能因为其客观提供帮助,或因为损失严重就推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进行客观归罪,而忽略其由于自身认识局限、犯罪分子手段、身份等原因,被利用充当工具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积极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受害群体经济损失。诈骗犯罪,尤其是涉养老诈骗犯罪,应该在案件立案侦查、审查批捕阶段即重视案件的追赃挽损,查清赃款的去向,查明涉案当事人的资金流向并及时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疑似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在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涉案财物要随时查冻,为后续追赃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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