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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只需把钱交
一拉人头就回报
拉人越多层级越高······
当善良的人们成为“猎物”
传销组织就制造出无数陷阱和套路
其实
他们嘴里的“创新”,就是骗钱
他们嘴里的“共享”,也是骗钱
他们嘴里的一切噱头
都是为了骗钱
基本案情2012年,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经曾某英、刘某发的介绍,加入名为“1040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打着“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连锁经营”等旗号,谎称当地政府暗中支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既无经营执照,也无经营商品和固定经营场所,传销组织者以亲朋好友为主要对象,将他人骗往安徽合肥等地,对受骗群众反复洗脑,按照“五级三晋制”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参与者以缴纳费用购买投资份额的方式获得入门资格,其中购买首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能申购21份即缴纳69800元,并根据参与者购买的份额和其发展的下线人数,采取“五级三晋制”的人员管理和资金分成模式。
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自加入以后,积极以亲友为主要发展对象,刘某龙先后发展了李某军等110余人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李某军先后发展了应某等60余人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层级均已达6级以上。
诉讼经过2021年3月2日,于都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于都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于都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裁判结果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最初也是受他人引诱参与传销,且退缴相关违法所得,决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误入传销组织被控制后,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要尽量掌握牢记行动路线、具体位置、周边标志性建筑、小区名称、门牌号等周边环境位置信息,利用外出“参观考察”、银行取款、放风活动等有利时机伺机逃脱,或者使用纸片、纸币等写下求救信息,以便及时得到解救,摆脱传销组织人身控制。
[此文来源: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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