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多人被坑惨:投资1200多万,近800万“打水漂”!

2022年4月13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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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一公司员工徐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印章,以高利回报为诱饵,通过孙某等客户经理向142名参与人非法集资1281.3万元,部分资金被用于买房、买车、赌博等挥霍,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791.52万元。最终徐某某、张某某分别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张某某通过百合婚恋网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徐某某有家室)。徐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入职在北京某集团北京某公司,任职期间并到某县开展“金融业务”。自2018年2月份以来,徐某某、张某某利用为集团推销理财产品的工作便利,使用虚假的“银信私人财行”,私刻“银信私人财行”“北京某公司”印章等,以年收益率10.5%~11%的高利回报为诱惑,通过孙某等客户经理在某县辖区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吸收资金全部汇入徐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徐某某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个人买房、买车、还债、投资工程、日常消费、结婚彩礼、租赁别墅、承包庄园等,并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偿还客户本息。
经司法会计鉴定,徐某某、张某某共向142名对象非法集资1281.3万元,偿还本息506.75万元,造成100名集资人实际损失791.52万元。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张某某从投资人那里“忽悠”来的钱款又被其他骗子骗了。据法院查明,张某某在得知徐某某未将吸收来的资金投资到北京总公司后,从徐某某处套取资金共计180多万元,其中100多万元网络投资被骗。
法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
张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范畴内与徐某某成立共同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据此,判决如下: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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