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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丽水市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传销案件提起公诉,该传销组织打着提供外汇交易的旗号开展网络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参与该传销活动。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梅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筹备搭建瑞鑫国际外汇平台。
2020年5月6日,瑞鑫国际外汇平台正式营业,以提供外汇交易为名,将参加者层级划分为IB代理、MIB代理、PIB代理和普通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外汇的方式获得会员或代理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与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将后参与者的投资用于支付先参与者的返利,并通过设定汇率赚取参与者入金与出金的汇率差,骗取财物。
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作为瑞鑫国际外汇平台的发起、策划人,承担管理、协调、培训等职责,并为平台担任讲师进行宣传;被告人梅某某在平台搭建过程中起协调作用,在平台营业后任陈某甲助理,负责协助管理其他员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任平台客服,负责处理问题,帮助代理与会员参与平台;被告人薛某某、廖某某、陈某乙任平台财务,负责管理平台收支、制作财务报表。
截至被查获时,瑞鑫国际外汇平台共发展代理与会员账号数1291个,层级由上至下最高达到19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3153859美元,合计人民币22844077元。
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薛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其五人已退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搭建“瑞鑫国际”外汇平台,以投资外汇交易为名,积极对外宣传并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级代理,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金额获得代理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层级和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
被告人方某某、梅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明知“瑞鑫国际”外汇平台的经营模式,仍参与搭建或负责客服沟通等事项,其五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通过网络帮助平台管理收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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