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例之六|发展下线有返利?小心掉入网络传销陷阱

2021年12月29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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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馅饼”
“在平台上消费就能够获得消费金额100%的积分返利。”


这是某云科平台的宣传广告,目的是吸引公众加入成为会员,并引诱会员发展下线获取佣金。最终,这个骗局被捅破,相关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某云科网上平台以“消费全返”吸引公众注册成为会员,并以一定的奖励规则诱使会员自己或推荐他人通过缴纳10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费用升级成为“店主”或“联盟商家”、“服务商”资格,以获取平台不同档次的返现、返积分奖励。该平台用户之间通过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的层级关系,整个平台的用户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平台以吸收后参加会员的费用来补贴先参加者,以维持所谓的“消费全返”、“推荐返现”等奖励。


被告人易某用自己及家人的身份在平台上注册10余个会员账号,并将其名下的两个账号通过缴费获得省级、区级服务商资格,发展了大量会员。经鉴定,易某个人云科号最深级别位于整个会员层级架构第6层,最深下线层数为21层,发展的直接下级人数有110余人,发展的全部下级人数有18万余人。


经审查,被告人易某通过注册平台会员账号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客观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扩大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易某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易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网络传销活动,迷惑性很强,危害性巨大。但归根结底,传销的本质特征没有变,仍然是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式的计酬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天上不会掉馅饼!
遇到创业、投资项目时,
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
许诺只要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
请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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