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男子获刑十一个月

2021年10月22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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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8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苏省宜兴市加入以销售化妆品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入会费”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分为大老总、小老总、业务主任、业务员、新人五个级别。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需至少缴纳人民币2800元购买1份额化妆品即“入会费”才能加入该传销组织,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不断发展下线提升自己的级别并获取“入会费”提成。
2019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被任命为小老总,受其上线方某(另案处理)指令带领该传销组织部分人员分流至扬中市田园小区、东城锦绣小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袁某某负责该传销组织在扬中市的管理、工资发放等活动。截止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在扬中市共有传销人员40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
据被告人袁某某交代,其所在传销组织统一食宿,一级一级往下拉人收取“入会费”,并安排口才好的人专门对新人讲解组织运行模式营造盈利前景动员加入,但实际上并无实体商品经营,未有其他合法盈利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身无实体商品经营不创造收益,所有违法所得均寄望于后续发展下线的入会费提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在发展下线过程中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以至于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不绝于耳。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比照法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综合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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