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一男子利用网络平台传销,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3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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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记者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5月期间,刘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通过其经营的北京小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研发、创建了“小客优购;小客微淘智慧商城”电商平台(以下统称“小客商城”)。该平台以抢购“小客商城”中的“挖劵宝”(系“小客商城”自设的虚拟币,同人民币等值换算)可迅速升值,推荐他人购买可获一定比例的奖励为手段,逐级发展会员。该平台将会员分为:PLUS会员、推广员、创客、银牌创客、金牌创客、钻石创客等层级。会员等级及获利比例随推荐人数上涨而同步上升,“小客商城”平台以此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20年3月,被告人韦某通过他人发送的链接,注册成为“小客商城”电商平台的PLUS会员,后其积极向家人朋友等推荐介绍发展下级会员,至案发时,其发展下游层级3级,直接下游人数24人,总共下游人数73人,会员层级升至“小客商城”创客层级。韦某以此获取其推荐的会员进入推广员后在平台消费所得的提成,以及其推荐的下线推广员抢购“挖劵宝”的收益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加入北京小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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