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投资需谨慎,小心掉入网络传销“陷阱”

2021年8月2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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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判决被告人李某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十二万一千二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间,刘某、林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刑)组织策划 “老区红”期权销售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取向社会公众销售和汇公司“老区红”期权证书、将企业代码宣传为股票代码、设立老区红网站的虚拟电子股盘、宣传公司三年内会上市、承诺“老区红”期权证书将来可兑换成“老区红”原始股、购买“老区红”期权成为会员可以获得多种收益等虚假宣传手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期权方式。
按照入会金额2000元、8000元、20000元组成银卡、金卡、钻卡三个层级,会员发展下线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分享奖、销售奖(又称碰撞奖)、绩效奖,以此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被告人李某茂加入会员后,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会员9层20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茂参与他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老话常说“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当身边有人以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等特征的行为来向自己推销,并诱惑自己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获得收益时,一定要加以警惕,这极有可能是传销“陷阱”。如果轻信加入成为会员,且积极参与组织宣传、发展下线的,可能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血本无归,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 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 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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