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务商会、分享经济”等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14名骨干被公诉

2021年8月1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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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一则传销案件起诉书。
被告人尹某某、于某某等14人先后参与以“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享经济”为名的传销组织,积极发展发展下线,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尹某某、林某、于某某等人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以“中、国、梦”、“商务商会”、“分享经济”等名义大肆发展下线人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主要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该组织以尹某某、于某某、林某为核心,于某某、林某发展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姜某甲、崔某某、涂某某、魏某、张某某(取保候审)、李某(取保候审)、高某甲(取保候审)等人。
姜某甲和涂某某夫妻发展其子姜某乙,涂某某、姜某乙协助姜某甲管理团队;林某和于某某在经营自己团队的同时,将收到的各经理的报单交给尹某某,尹某某利用自己掌握的“1040软件”,指使其儿媳张某(取保候审)通过软件制作“工资表”,尹某某再交给于某某和林某,林某再通过经理、科长级人员进行下发。
林某甲、林某乙协助林某、于某某从事传销活动,姜某乙、高某甲分别协助姜某甲和涂某某、高某乙(在逃)发展传销活动。
检察院认为,以“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分享经济”为名的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尹某某、于某某、林某、林某甲、林某乙、姜某甲、崔某某、涂某某、魏某、张某某、姜某乙、高某甲、张某、李某参与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活动,且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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