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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以陆某某(已判决)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为逃避义乌市公安机关的打击,经陆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后,将该组织从义乌转移至永康,并在永康市多个出租房组建窝点实施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为名(每套人民币2900元,无真实产品销售),要求参加者购买“营业执照”以获得加入资格,然后继续发展下线,并从上至下按照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主管、业务员六个层级,同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来骗取钱财。
该传销组织为不断扩大规模、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以谈恋爱、找工作为名,将他人骗入窝点,后采用没收手机、限制外出并贴身看守、强制学习传销知识等手段进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守候、跟随,以防止新人逃跑,迫使新人交费加入传销组织。
逐步形成了以陆某某为总经理,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丁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经理,以赵某某、姜某某、席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王某丙、龙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大主任的传销组织。其中赵某某与刘某某、席某某、龙某某组成一个营销团队,姜某某与郭某某、王某丙、韩某某组成一个营销团队。
2018年7月,该组织转移至永康后,被告人王某甲提拔王某乙为经理,并指导王某乙学习经理的职责,并从中获取每份营业执照800元的提成,后王某甲于2018年底前退出。
王某乙系龙某某的上级领导,龙某某负责管理田某某(系小主任)等人所在的窝点,为了扩大、稳定传销组织,田某某窝点与奠某某、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均为小主任)等窝点之间相互合作,共同管理、交叉学习。经查,各窝点传销人员均在1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至少三十人以上。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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