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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三个法院分别审理一起传销案,三起传销案件属于异地传销,打着“1040工程”、“资本运作”、“纯资本运作”等旗号,在成都、防城港、石家庄、滁州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
成都:欧某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欧品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欧某伍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以“1040工程”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五级三晋制”作为人员发展和晋升的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经查,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20余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资金上亿元。经查,被告人欧某伍于2016年5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担任“经晨”、“能素”、“自总”等职能窗口,2018年6月成为该组织“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伍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至规定判处被告人欧某伍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防城港:靳某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被告人靳某贵于2016年8月许,通过认购7万元加入以投资分红为由的“资本运作”体系组织,通过编造国家政策,以“一带一路”等特惠政策,引诱被发展人认购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规定每个身份证最多只能购买份额21份合计7万元,以发展下线人员交纳申购款加入为计算个人提成报酬的依据。
期间,靳某贵陆续发展了张某、王某莲、刘玉等多人参与“资本运作”体系。靳某贵在不断通过发展人头赚取提成的同时,曾经在该体系大经理室工作,主要负责组织体系内人员学习“资本运作”的知识,至2018年8月26日靳某贵晋升为A级老总级别,下线人员超过三十人,靳某贵直接向大经理室和下线下达决策和命令,激励其伞下成员发展下线,发放老总及行业成员提成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贵组织、领导加入“资本运作”体系组织,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靳某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滁州:王某、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4年1月起,陈某万、王某飞(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将以“1040”工程、纯资本运作等为名开展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迁至安徽省滁州市,在滁州市琅琊区××小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直至2015年底。
该传销组织表现形式为:以3800元购买一份入会,从第二份起以每份3300元购得(无产品),最多每人只能购买21份计69800元,该组织架构为五级三晋制。层级从低到高排列顺序为实习业务员(购买1-2份,E级)、业务员组长(需购买3-9份,D级)、业务主任(需购买10-64份,C级)、业务经理(需购买65-599份,B级)、高级业务员(需购买600份以上,A级或俗称老总、直总)、高级业务员(老总)之上有二代高级业务员(二代老总)、三代高级业务员(三代老总)和四代高级业务员(四代老总)。整个过程没有产品,就是拉人头。
“纯资本运作”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直接提成是这样规定的:购买产品1-2份,成为实习业务员,即E级,直接提成3800元的15%,得570元;业务员组长提成3800元的20%,得直接提成760元;业务主任提成3800元的30%,得直接提成1140元;业务经理提成3800元的42%,得直接提成1596元;高级业务员,即老总提成3800元的52%,得直接提成1976元;间接提成这样规定的:实习业务员没有间接提成,每发展一名下线,购买一份产品,业务组长拿3800元的5%间接提成,得190元;业务主任拿3800元的10%间接提成,得380元;业务经理拿3800元的12%间接提成,得456元;高级业务员拿3800元的10%间接提成,得38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月从石家庄到滁州从事“1040”传销活动,入会后王某为了提成和返利,积极发展下线,先后有韩某孟、韩某红(均已判决)等人在其直接和间接介绍下加入这一传销组织,王某及其本人下线交会费的份数达到600份以上,升为高级业务员(A级),王某共发展下线人数在56人以上。王某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人、领导人。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月从石家庄到滁州从事“1040”传销活动,入会后李某为了提成和返利,积极发展下线,先后有苗某军(已判决)、孔某亮、贾某将、赵某霞等人在其直接和间接介绍下加入这一传销组织,李某及其本人下线交会费的份数达到600份以上,升为高级业务员(A级),李某共发展下线人数在36人以上。李某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人、领导人。
2019年1月9日,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退出了违法所得5万元,李某退出了违法所得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资本运作”为名,引诱、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假份额,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本文系李旭反传销团队原创稿件
参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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