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三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2021年5月10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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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裁定书,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吴某泉、潘某英、徐某加入“隆力奇”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泉、潘某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我参与了传销活动,案发前我是经理。到宜春,后当了老师,2018年12月升了经理离开宜春到凯里去了。我是2018年年底升级的经理,吴某艳和陈某是在2019年4月份升级的经理,刘某霞是2019年8月升的经理。
总经理要求我们这些经理每天都要给下面的老师打电话,关系下身体情况,然后说我们在哪里吃玩乐,激励老师们。每个月19-25日会派人给下面团队发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我也去过宜春发工资,但是因为吴某芸管理的团队业绩不好,所以发的工资很少。若有人升到了经理,要组织开舞会,开舞会就会把经理接到凯里来,比我晚升级经理的有吴某艳、陈某、刘某霞升经理的时候我都去宜春接了。
在宜春做隆力奇传销的时候,都是下面的老师带着产品款将钱通过ATM机存到上面总经理指定账户,存款后的凭条每个月底上面经理会来宜春将凭条收走。我当时升级经理的时候按照惯例也在8号公馆开了舞会,有上面派去接我的杨某远总理和潘某英、杨某、蒙某超经理参加。
采用“五级三阶制”的模式管理
2014年起,被告人吴某泉、潘某英、徐某加入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主要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每份人民币2990元,无实际产品)作为入门费,依靠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采用“五级三阶制”的模式管理。
五个级别:即客户,业务员,经销商(寝室长)、经理、总经理。
三阶段:即第一阶段客户销售份额达到规定份额晋升业务员,晋升经销商(寝室长);第二阶段经销商(寝室长)达到规定份额晋升经理;第三阶段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份额晋升总经理。
具体组织形式为:传销组织以寝室为单位发展新人加入,由经销商(老师)担任寝室长,负责寝室内的传销人员的组织、管理,各寝室长中还会有大寝室长,负责组织开会、商谈并组织解决团队中相关事宜,收取份额资金,并视情况向经理或者总经理汇报,并上缴份额资金。新人加入,由所在寝室长负责考核,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以加入传销组织,并所有的寝室长即为老师,让传销人员通过网络聊天等方法,以介绍工作、网恋等名义诱骗加入传销组织。
鼓吹投资2990元回报1024万元
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我是2014年被潘某以处朋友的名义叫去天津,后来就加入了做隆力奇的传销。我后转到河北定州,2016年7月到宜春,2019年4月升经理,直到被抓,当时我跟潘某、余某某、曹某等二十多人,我们是以销售隆力奇产品,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
做隆力奇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交了2990元钱购买一份产品就能成为隆力奇的客户;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了2份产品(不含自己交的那份,下同)的是业务员;发展人员购买了16份产品的就晋升经为经销商;发展人员购买了96份产品的晋升为经理,经理分为1-4级,发展人员购买了512份产品的晋升总经理,经理分为1-9级,做到九级总经理,就出局,能获得1024万元出局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能获得下线投资额相应的奖励。
奖励有五种:第一种是销售奖,每直接销售一组产品(价格2990元),客户能获得13%的奖励,业务员得17%的奖励,经销商得28%的奖励。第二种是指导奖(间接销售),经销商指导业务员有11%的奖励,经销商指导的客户有15%的奖励,第三种是贡献奖,能拿2%-3%。第四种是奖金分红,经理和总经理才有,理得7%的奖励、总经理10%的奖励。第五种是领导奖,总经理才有。
第二种是超值卡模式,有四种资格,交2500元的是铜卡,交6500元的是银卡,交13000元的是金卡,交26000元的是钻卡。有四种奖,有市场拓展佣金(层奖),市场培育佣金(量奖),管理奖,见点奖。
为逃避打击 东躲西藏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同案犯吴某芸的供述,证实在2012年我从广州LG公司辞职了,就被我之前在LG公司的老师史某明以找工作的名义叫去天津,后来就加入了做隆力奇的传销。我先后转到天津、涿州、德州做隆力奇的传销,2016年8月底到宜春,直到被抓。
2016年被告人潘某英等人转移到宜春市区继续实施传销活动,被告人吴某泉系潘某英等人的上级总经理。在宜春传销活动期间,潘某英于2017年12月份升经理,后升总经理。被告人徐某于2018年12月份升为经理,伙同吴某泉、潘某英共同领导吴某芸、余某林、曹某等多个传销团队,人数达到三层120人以上,直至案发。传销组织收取传销金额为人民币为731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泉、潘某英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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