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 两名“总管”获刑

2021年5月3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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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商务商会”“连锁经营业”为名,在南京市雨花区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3日前,被告人秦某华、龙某等人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商务商会”或者“连锁经营业”为名,在无实际商品情况下,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截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内下设张某、杨某1、李某、刘某、杨某2、吴某(六人均另案处理)为大总管的6个经理室,传销组织中的传销人员总计不少于120人。传销组织中的老总、大总管和其他窗口等不同层级间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集中进行窗口人员培训、组建共同的微信群组,轮流召开窗口会议,交叉进行经理室间的自律检查,统一办理和使用集团电话号码,不定期统计和分享租房资源等。
被告人秦某华、龙某案发时隶属于张某经理室。被告人秦某华担任经理室自律总管,被告人龙某担任经理室经晨总管。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秦某华、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华、龙某以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秦某华、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秦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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