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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鼓吹投资“普金证劵”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诱导多人进行投资。被告人李某方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李某方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馨雅快捷宾馆、平顶山市湛河区火车站附近一宾馆、平顶山市新华区自由街2号院等地作为普金证券项目的办公地点,面向社会宣传普金证券集团是上市的国际公司,投资普金证券会获得高额回报等虚假宣传。
设置静态奖、动态奖、业绩奖等各种高额“盈利”模式,吸引他人进行投资并发展下线,同时在平顶山佳田大酒店召开会员交流大会,利用虚假的网络平台,诱导群众进行投资普金证券,注册成为普金会员,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其发展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数四十余人。
经审计,吴某某、江某等普金指定账户共收到张某某、祁某某、李建方等汇款总金额为1620569元;李某方收到张某某、衡某某、马某某、祁某某等汇款总金额为289608元,其中上交普金公司67600元;普金公司吴某某给李某方转款267750元;另外,2017年3月18日李某方在建行宝丰支行ATM机分8笔存入款项66100元,于2017年3月19日分5笔在平顶山开源路支行提现60000元,李某方据此获利60000元。
2019年6月12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湛河区火车站附近将李某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方伙同他人以投资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一定金额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数40余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李某方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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