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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变过去的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把金融监管变成全社会监管。”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人在解读《条例》主要亮点时说。
依据“三要件”认定非法集资
《条例》明确了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为认定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市处非办负责人说,《条例》进一步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辖区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企业名称严禁乱用“金融理财”等字样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金融是特许行业,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市处非办负责人表示,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审查要担责
“采取措施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是《条例》重要亮点之一。”市处非办负责人说,《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很强的措施,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明星代言非法集资的收益要清退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同时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市处非办负责人说,近来社会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按照《条例》上述规定,明星代言非法集资的收益都是要清退的。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最高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同时,《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惩处对象为: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为: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阳江日报记者/张志清 通讯员/林春林)
原标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市处非办有关人士解读其中亮点 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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