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男子参与“云集品”网络传销活动 发展1.3万多人被判刑

2021年3月13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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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以“发展共享经济”、“跨境电子商务”、“共联、共创、共享”等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发展下线1.3万多个,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于2016年9月1日利用手机在网络上注册成为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云集品”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会员。

云集品公司在互联网上搭建“云集品”官网和APP,以“发展共享经济”、“跨境电子商务”、“共联、共创、共享”等为名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利用“分享销售提成奖”、“个人店铺销售提成奖”、“新用户产品销售专项奖”等十多种复杂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发展下线、晋升等级,从而获得更多返利、分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从中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云集品公司会员推荐他人进入平台后,通过在套餐区累计消费满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1500美元相应获得铜级、银级、金级、钻石级会员等“会员等级”资格,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下线的等级、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得相应的“职称”(资深店主LV1、市场主管LV2、高级市场主管LV3、市场总监LV4、全球销售副总裁LV5)并进行返利、分红。
被告人王某甲加入该平台后,为获取更大计酬或返利,积极宣传“云集品”获利模式,发展王某丙等下线加入该平台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消费额度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截至2019年3月25日,王某甲所持会员账号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24层,下线层数18层,下线会员数13053个(其中直推会员数8个),奖励金额63067.46美元,提现金额30684.08美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依托上线在互联网上的“云集品”购物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商品消费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非法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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