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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拟SMK股票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系组织者、股东、发起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军与同案人万某1、林某2、张某1(均已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以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骏景合生广场1017房、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中和广场16楼的广州市绿能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地为窝点,以销售SMK网络平台的虚拟SMK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经上一级会员推荐并缴纳费用购买SMK股票才能获得会员资格。且每个会员账号下设两个下级账号,参加者只有不断发展下线投入资金才能获得返利。
该团伙通过这种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军系该团伙发起人之一,其负责管理本团队的日常事宜,如对接参加者、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参加者注册、收取资金并帮助调币等。经核,该团伙共骗取报案人陈某3等43人共计人民币3731545.3元。2019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军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军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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