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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件起诉书,七名被告人加入“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经他人介绍分别注册加入“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PTFX平台)。
该平台运作模式及程序是:参与人员经上线介绍登入PTFX平台网页,输入姓名、上线人员账号等相关信息,绑定银行账户并缴纳至少100美元或1000美元,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会员把投资款转入PTFX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PTFX平台将会员投资款兑换为美元,显示在会员所在的PTFX平台页面“积分钱包”中;会员在PTFX平台显示的若干投资跟单操盘手中选择一个代为进行外汇交易。
PTFX平台返利模式:一是交易盈利,即委托操盘手进行跟单交易获利;二是盈利分享,即会员可以获取其下一级会员交易盈利的10%和其下三级会员交易盈利的5%;三是交易佣金,即当会员发展下线层级、人数和投资金额达到PTFX平台设置的要求,通过对会员培训考试晋升为由低到高的I、IB、MIB、PIB、PIB2不同级别,并由此等级获得相应佣金。
七名被告人通过微信、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七名被告人中刘某某发展会员最多,下级会员13级、人数高达53474人;林某甲发展会员最少但人数也高达4352人。
经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刘某某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高达17159724.32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以提供外汇投资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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