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中君国际”网络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2021年3月1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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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先后在中君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中君集团”)旗下的“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互联网平台注册成为会员。

该三个平台互相关联,以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设置多个不同名称的奖金收益,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其中,“中君健康商城”平台以会员缴纳人民币990元至330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再以会员可对应获得的“推广奖”、“服务奖”、“报单奖”、“领导奖”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
“星E淘”平台以具备“中君健康商城”会员即可获得加入资格,再以会员可获得“经销商奖”、“代理商奖”、“合伙人奖”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虚拟产品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
“豪享拼”平台以会员缴纳人民币365元至200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再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无限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三人拼团”、“五人拼团”等开展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上述三个平台均系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或消费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通过缴纳相关费用先后获得加入该三个传销平台的会员资格,再以购买商品可从中获利为名引诱他人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人员且形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达30人以上。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以投资经营为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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