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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 该传销组织以公司为掩护,推出QS币的数字资产,鼓吹公司上市后QS币就能交易,该传销组织采用二二复制模式,发展下线。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8月,同案人王某建(另案处理)在负责中港亿达国家投资资本(北京)有限公司事宜期间,发行了名为QS币的数字资产。2018年6月,王某建成立了中创联新环保(北京)有限公司,称是QS数字资产的实体组成部分,在采取虚构、夸大盈利前景,以公司上市后QS币就能交易为由,要求参加人员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QS币成为会员,并采用二二复制模式,发展下线。
返利标准有两方面:一是以下线购买QS币的多少作为向上线返利QS币的标准;二是购买的QS币每天定期产生一定的子币。共收取会员费用16857424.53元,公司未给会员返利。
被告人于某凤系QS币的高级会员,其发展了下线杨某部,后被告人杨某部成立了临沂工作室。杨某部及其下线有多人将QS币的资金汇至于某凤的账户。被告人于某凤共发展下线38级1500余人,在公安机关供述获利2万元;被告人杨某部共发展下线30级580余人,在公安机关供述获利5万元。被告人宋某丽系公司讲师,负责向会员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及发行QS币的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凤、杨某部、宋某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QS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二二复制模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于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宋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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