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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宣判,被告人韩某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韩某一参加在河北廊坊某镇以北京“众爱联盟”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众爱联盟”以“盘”为单位分为六个层级,有成员42人,由高到低分别是红心3(C3)、红心2(C2)、红心1(C1)、互助2、互助1和互助层,红心3、红心2、红心1分别为一人,互助2有3人,互助1有9人,互助层27人,当互助层27人满额后,全体成员晋升一层,原红心3予以顺利出局,然后继续分盘运作。
其中互助层的每个新会员需要交纳51000元,(之前为49800元)暂存给红心1,红心1将51000元暂存金直接进行分红,其中红心3分14000,红心2分10000元,红心1分8000元,互助2分4000元,互助1分5000元,每介绍一个新成员,介绍人再分7800元,红心1、红心2、红心3分别拿出1000元,这3000元用来作为激励奖返还给新人,剩余2200元作为“慈善基金”交给“众爱联盟”。同时“众爱联盟”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发展至少三名新成员,否则当其晋级到互助2就予以出局。
被告人韩某一在宣传“众爱联盟”运营模式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人,层级达到3级以上。被告人韩某一在传销组织中充当财务一职,实际收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缴纳暂存金累计达2323400元,个人获利290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一于2016年12月19日出资补偿“众爱联盟”盂县团队100000元。部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一加入“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人,层级达到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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