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20余万元 发展400余人 通和商城网络传销案一名骨干成员获刑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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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告人顾某胜加入“中国通和商城”网络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400余人,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
“中国通和商城”名为一购物网站,以销售日用品为主,实则为以发展会员为目的,获取返点奖励进行非法牟利的组织。该商城以电子币形式进行交易,电子币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1,在该商城内购买任何商品均需成为其会员,以现金兑换电子币,以电子币进行交易。
要成为其会员最低需交纳480元现金或至低消费满480元后才能成为会员,成为4800元标准的会员可成为经销商开办实体店。480元以及4800元的会员原价购买满所缴额度的产品后,再次购物可终身享受三折优惠。
该商城通过双轨制奖励模式鼓励发展下线会员,发展不同标准的下线会员,每一层级的上线会员均可获得相应的层奖、碰奖、量奖等奖励,奖励一天最高可达一万余元电子币。

被告人顾某胜是“中国通和商城”会员,并在江苏南京“中国通和商城正圣系统”下创立了“正圣鹰雁团队”,陈某玲成为该团队顾某胜直接领导的下线人员,汤某增成为陈某玲下线人员。汤某增下线两个区分别是巫某金和陆某春,其中,陆某春下线是齐某某,齐某某下线是黄某某。熊某经黄某某介绍成为“中国通和商城”的会员,熊某、罗某纲夫妇于2014年3月将“通和商城”引进筠连县,在推销产品的同时,积极向购买产品者介绍“通和商城”的会员制度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返点奖励制度,引诱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从中牟利。至案发时,熊某、罗某纲共发展了400余名会员。

2014年9月,熊某等人组织人员在筠连县“蜀亨酒店”召开产品、事业说明会,会上被告人顾某胜与筠连会员分享经验,鼓舞士气;2014年冬天,熊某等人组织筠连会员在筠连县“金缘大酒店”聚会,邀请了陈某玲等人参加,会上,陈某玲向各会员分享并宣传了产品;2014年年底,陈某玲等人再次受邀来到筠连县参加团队聚会;2015年,被告人顾某胜在安徽合肥举办“中国通和商城正圣鹰雁”的活动,并将活动内容向筠连团队的会员进行了传达。2015年4月,“通和商城”实体店在筠连县“小广场”开业,陈某玲与被告人顾某胜再次到筠连县,顾某胜致词、陈某玲当场作了产品演示。
至2015年8月,“通和商城”筠连团队会员人数达400余人,层级关系10余级,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顾某胜与他人共同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非法牟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处。
法院认为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顾某胜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为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顾某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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