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 伙同他人开展传销活动 “美链”传销案一名头目获刑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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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伙同他人开发“美链”区块链项目,以销售虚拟矿机、虚拟币为名,采用传销的模式发展会员。近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荣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被告人莫某增与莫某年(已判刑)、倪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红谷滩新区成立江西美乐婕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5月份左右,因公司经营不善,莫某年与被告人莫某增等人商议后,通过深圳市宸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名为“美链”的以销售虚拟矿机、虚拟币为内容的软件,并同时设计了相关宣传材料、运作模式、返利模式等。
“美链”要求参加者扫描上线的二维码下载美链APP,在APP上进行注册成为会员,缴纳相应费用在APP中购买虚拟矿机,或使用向其上线购买的虚拟币(美链ML)购买虚拟矿机。

虚拟矿机每日在APP上可以生成虚拟币,虚拟币可以通过“美链”专门提供的U网进行售卖,参加者通过不断推荐发展下线,可以分为青铜矿工、黄金矿工、白金矿工、钻石矿工、彩金矿工、矿区长六个等级,同时上线根据矿工等级、下线等级的不同获得其下线每日产虚拟币(美链ML)10%-80%不等的收益。
同年5月4日,莫某年与帅某憨、谢某建等人签订了“美乐区块链社区长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美乐区块链社区运营产生的利润中,莫某年占比55%,帅某憨、谢某建等三人各占15%。为吸引他人参加,莫某年等人通过邀约开会及发送“美链”宣传图片等方式对外宣传,莫某增通过朋友介绍雇请西蒙(另案处理)以外国人的身份现场宣讲,以吸引参加人员;同时,为进一步获取参加者的信任,由倪文负责收购U网上参加者挂卖的虚拟币。
至案发时止,“美链”通过帅某憨以及其发展的下线李某长(另案处理)等人共发展三个层级以上的会员八十余人。根据陈某某等二十余名报案人报案资料(陈某某等报案人员均为帅某憨的下线人员),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陈某某等人先后支付100万元以上资金购买虚拟矿机,莫某年等人将收取的上述款项部分用于回购虚拟币、购买其他虚拟币以及公司经营支出等。
因无法进入U网挂卖兑现虚拟币,肖某某等人于2018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20日20时,被告人莫某增在湖南衡阳市珠晖区某酒店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增伙同他人,以虚拟矿机可以产虚拟币、虚拟币可以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虚拟矿机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上下线加入顺序组成层级,通过获取下线各层级一定比例的虚拟币收益作为返利依据,并通过回购参加者的虚拟币,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且发展人数众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莫某增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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