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为“GBC平台”网络传销组织站台宣讲 被判一年并罚款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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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区块链的旗号,以投资虚拟GBC币、财富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薛某刚在明知GBC平台运行模式的情况下,仍对该传销活动进行公开宣讲,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童某、吴某、刘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通过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GBC币、财富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层层发展下线购买所谓GBC币、财富币,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进行传销活动。
2018年5月,被告人薛某刚接受吴某委托,为GBC网络平台准备宣传、培训资料。2018年6月初,被告人薛某刚在浙江省桐乡市振石大酒店召开的首届GBC线下大会暨第一届区块链产品研讨会上,以“GBC中国(深圳)总部市场总监薛某”的名义担任讲师对外公开宣传GBC平台,该宣传会被搜狐、微博、企业家财经等网站报道、转发。

经审计,GBC平台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共47个层级,涉案资金累计340841.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刚伙同他人依托GBC网络平台,组织、领导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薛某刚在明知GBC平台运行模式的情况下,仍对该传销活动进行公开宣讲,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被告人薛某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薛某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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