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被判刑五年,二审辩称没文化不懂法 看法院怎么判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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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养老互助为名,被告人杨某梅加入该组织后,在安阳市多个地区开展传销活动。截止案发,发展会员452人。
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梅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某梅上诉称:其没有文化,不懂法律,原判量刑重。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梅以及闫某英、张某涛、张某青(均已判决)等人在其上线徐某军(已判决)的宣传、鼓动下,先后加入徐某军所创立的“美乐家园俱乐部”(以下简称美乐俱乐部)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将来优惠入住“美乐家园老年公寓”(以下简称美乐公寓)为诱饵,诱使下线再发展下线。每名参加传销组织人员缴纳3000元会费后,成为会员,该人再发展两名下线,两名下线各缴纳3000元会费后,该人就成为顾问,就可以按该传销组织发展的期数得到返利,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利越多。
杨某梅等人通过以自己或者他人的身份,缴纳会费成为会员,积极组织、协调他人或自己发展下线后,按照层级获利。2011年12月份以来,杨某梅伙同闫某英、张某涛、张某青等人先后租用文峰区星光灿烂KTV、殷都区安彩大酒店、殷都区铁西路小花园民房、殷都区维多利亚KTV等地方,召集参与传销人员聚会,在聚会期间,杨某梅负责讲“分享”即宣传加入该俱乐部的好处并为参与聚会人员提供倒水等服务。
经鉴定,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杨某梅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人数为452人,共25层级。其中杨某梅涉及人数为434人,20层级,获利5704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梅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梅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某梅上诉称:其没有文化,不懂法律,原判量刑重。

关于上诉人杨某梅的上诉理由,经查,杨某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400余人,按照法律规定,其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杨喜梅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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