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传销套路并不深,一夜暴富别当真!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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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传销,大家脑海里最先联想到的大概就是“被控制”“一起赚大钱”,洗脑想发大财的人诱骗亲戚朋友上当,形式比较低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销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衍生出新的传销手段,许多人早已中招却不自知,让人防不胜防。

案情回顾
2017年,麻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后成为公司会员,该公司以推销“保健酒”为名,承诺一年内将酒款全返,以此吸引群众在电商平台购买保健酒并加入公司会员,又以推荐新人可获得高额奖励为诱饵,号召会员推荐他人投资发展下线,从而骗取财物从中获利。初尝甜头后,麻某接受王某委托成为当地团队的负责人,通过熟人相互介绍、饭局邀约、加微信群等形式宣传该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电商平台,吸引群众以“入门费”的方式购买保健酒成为会员。
至案发前,麻某发展会员30多人,并按顺序形成层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目前,已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是指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
要负刑事责任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参与传销也是违法行为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传销的资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已明确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传销投入资金一律没收,不予返还。
  传销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拉人头为手段,组成金字塔形人员网络,从参与者的盲目投入中抽取提成,并层层抽取利润。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

天上不会掉馅饼,我们应该加强警惕,不要相信有一夜暴富的可能,当面临拉人头、交入门费、代理费组成层级、以团队计酬等情况时,就要当心了,你,很可能已经陷入传销骗局![此文来源:礼县人民检察院,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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