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合肥、芜湖从事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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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1040工程、连锁经营”的旗号,先后在合肥、芜湖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任某林、韩某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两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林、韩某玲等人先后在合肥市、芜湖市弋江区从事“1040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比例提成,牟取利益,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以五级三晋制的方式晋升等级,以此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90人。
该传销组织由老总级别人员领导若干个经理室,每个经理室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在纪律、生活、宣传培训、申购资金等方面进行管理。
被告人任某林担任过老总职务,被告人韩某玲担任过大总管职务,在该传销组织中均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任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玲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林于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韩某玲于2019年9月26日至10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林、韩某玲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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