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法院审理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 吉林一女子发展50多人获刑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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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案进行宣判,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的旗号,在北海市海城区多个小区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已晋升为老总级别。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4日11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海角派出所侦查员发现在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领海天域某居民楼有人从事传销活动,遂现场将涉嫌传销的被告人金某福口头传唤回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讯问及调查,被告人金某福于2013年11月份出资140000元人民币参与“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并通过组织、领导以在北海市搞大开发的“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140000元人民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金某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已超过5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并已晋升老总级别。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金某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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