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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4300余人加入该组织,骗取财物28426270.9元。10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 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采用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的手段,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莫某某与景某、袁某、李某1、苏某、孙某(均已判刑)注册成立临沂市怡占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景某为法人,莫某某等五人为股东,制作会员网站,对外谎称该传销组织为临沂市政府扶持项目,采用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的手段,要求加入者缴纳1000元广告宣传保证金注册成为会员,并每日签到赚取20元广告费,拉人头入会的方式发展下线,并按顺序组成传销层级十九级以上,诱骗4300余人加入该组织,骗取财物28426270.9元。莫某某系公司发起人之一,积极参与谋划并发展会员等工作,非法获利64284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临沭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向临沭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64284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着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莫某某在组织、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李某2、季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景某、袁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在整个组织、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莫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数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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