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先后在合肥、武汉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被公诉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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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在该传销组织中历任家长、经晨、申购总管、大总管、老总等职务,其行为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贺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已判决)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进行非法传销组织活动。

该组织要求下线参加者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产品至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的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李某某与贺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分别成为该组织领导人、管理者,并领导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历任家长、经晨、申购总管、大总管、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5人,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5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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