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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养生酒、养生茶、酵素、阿胶四种产品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白秀英为隆曦公司代理商,在包头市开展业务,发展层级34层,发展人数679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618人,获得返利465778.71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于景振、吴跟平、魏立英、王海亮(四人已判决)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织策划成立隆曦公司(未注册),2017年3月王海亮退出隆曦公司,白友林(已判决)进入隆曦公司接替王海亮成为隆曦公司股东。2017年10月,于景振、吴跟平、魏立英、白友林四人在山东省聊城市注册成立山东隆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曦公司)。
隆曦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销售养生酒、养生茶、酵素、阿胶四种产品名义发展会员,并建立有专门网站用于注册和管理会员。设置成为会员的条件为:客户缴纳7882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成为隆曦公司的注册会员(即代理商)。隆曦公司采取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时,将新发展人员作为其他会员的下线,以发展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的报酬。
根据三门峡市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隆曦公司发展注册会员人数为193260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179128人,涉案金额2319183916.00元。
被告人白秀英为隆曦公司代理商,在包头市开展业务,发展层级34层,发展人数679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618人,获得返利465778.71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白秀英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秀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白秀英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白秀英违法所得465778.71元,予以追缴。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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