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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的旗号,在北海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其发展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属于老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罪。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9月,被告人呼某某在李某某(上线是李某甲,两人均已判刑)的发展下出资加入以内蒙古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内蒙体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其伞下并管理伞下团队的申购款,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申购费),从中非法骗取财物,至案发时,被告人呼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有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2015年3月1日始,为了更好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资本运作内蒙体系”传销组织组织新总人员参加云南“新总复制旅游”,由上线“老总”带领下线“新总”参加。其中,上线“老总”李某甲(已判刑)带领新总即被告人呼某某及李某某。
在云南旅游期间,李某甲向被告人呼某某支付3万元所谓下线“新总”三万元新总包装费,用于购买黄金首饰、衣服等物品,提高“新总”的形象以此提高传销组织的诱惑性,鼓动更多传销人员升总。
同月7日,被告人呼某某等上述人员从昆明回到南宁后,到南宁市和平金店购买了黄金首饰,之后搭搭动车从南宁返回北海时,被告人呼某某等上述人员在北海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4月9日,被告人呼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告人呼某某被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呼某某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归案后,被告人呼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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