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授信消费服务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一名讲师一名骨干被公诉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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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提供授信消费服务为名,以无息授信、高额回报为诱饵开展传销活动,截止案发,发展会员共45个层级,参与人数9519人。

2018年8月至11月间,林某某、柯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为主体,以提供授信消费服务为名,以无息授信、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人员参加,以押金、风险保证金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按推荐关系组成上下层级,以直接、间接(二级)被推荐会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会员投资款、保理费、手续费等,具体模式如下: 

要求参加者缴纳2000元押金成为公司商城平台会员,并可选择缴纳5个等级的风险保证金,即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后即可取得五倍于风险保证金的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分别在四个月或五个月(第五等级的分五个月,其余四个月)内逐月激活,第一个月的授信额度,会员可无条件取得,但第二个月开始,要取得授信额度就须至少推荐同等级别(投资金额)的会员加入才能取得,推荐会员加入,还可取得直接推荐会员投资额(风险保证金)10%的返利,间接推荐会员投资额(风险保证金)5%的返利,此外所推荐的会员取得授信额度在商城消费,还可取得直接推荐会员消费金额6%,间接推荐会员消费金额3%的消费分红,相应的推荐返利及消费分红可申请提现,可在商城上消费,也可用于偿还授信。 

为了吸引更多会员加入,林某某、柯某甲默许、鼓励会员通过虚假交易、商户之间互刷的方式,将各自所取得的授信额度相互转化为对方的营业收入,继而分别向平台申请提现。 

经查明,该商城基本无实际经营,也基本无实际投资项目,其主要通过后加入的会员缴纳的押金、风险保证金、保理费、手续费等支付先加入会员的授信额度兑现以及推荐返利、消费分红的提现等。 

为建立、扩大传销组织,林某某、柯某甲还成立公司商学院,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讲师,负责该传销活动的宣传、讲解。发展被告人代某甲等人作为市场营销骨干、团队领导人,负责一条线的会员发展、管理,对其线下各层级会员宣传、讲解项目、答疑解惑、协调反馈问题、代收代转投资款、联系金主垫资等,并承诺给予股份分红、开设较大授信额度的会员账户,代某甲帮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下线会员32层2189名。 

2018年10月,该平台出现兑付困难,2018年12月,公司资金无以为继,平台彻底关闭。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通过上述方式,层层滚动发展会员共45个层级,参与人数9519人。 

被告人陈某某、代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代某甲均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代某甲以提供授信消费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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