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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们人在黄石、常州、无锡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传销组织中已达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
“自愿连锁经营业”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才能发展下线(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开始3300元,购满21份份额可返利19000元),然后参加者可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的份额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
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人员等级分为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高级业务员(即“老总”,600份以上)。同时还规定业务组长晋升为业务主任只要份额达到要求即可,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不仅份额达到要求还必须发展有二个直接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除份额达到要求还必须发展有二个直接业务经理。
该传销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以三大奖金(直接奖金、间接奖金、销售补助)的方式支付提成。该组织采取打电话等方式邀请亲戚、朋友等以做工程等为由,通过开设“洽谈”、“三个三”、“合传”、“高起点”、“前保”等课程,引诱听课者参加传销组织,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1年7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及刘某甲、袁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分别在湖北黄石、江苏常州等地,经他人介绍陆续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
2012年6月,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安排,上述人员及其下线人员陆续从湖北黄石、江苏常州分流至无锡市锡山区各个小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后刘某乙、冯某某、刘某丙、汪某某、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他人介绍后也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上述各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后,通过发展各自下线,提升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被告人杨某某已达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
“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由“区长”、总监等领导整个区域的工作,并将传销人员分散到各“大家庭”进行管理,每个“大家庭”设有直接老总、大总管,“大家庭”下设能力、自律、自律配合、经晨、申购5个职能总管,由直接老总联系大总管,大总管通过职能总管统管整个“大家庭”,再由总监、老总通过召开“老总”会议、“大总管”会议、自律、经晨、能力等会议,传达该传销组织关于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精神,各个“大家庭”交叉互动,互相监督学习。
至2014年4月,上述组织发展为以刘某甲为“区长”、袁某某为教育总监、被告人杨某某为自律总监的传销组织,负责无锡区域内传销组织的统筹管理规划,召集老总会议、教育及自律总管会议等,被告人杨某某及刘某甲、袁某某、潘某某、刘某乙等人还作为直接老总负责领导各自“大家庭”,冯某某、刘某丙、汪某某、张某甲、齐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蔡某某等人作为家庭大总管分别负责管理各自“大家庭”的家庭事务。至2014年4月,由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组织、领导的无锡区域的传销人员达120余人。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利益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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