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C3头目被公诉

2020年9月4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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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旗号,两被告人加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均已达到C3级别,发展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

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先后参加了“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后更名为“众爱联盟互助理财”)。该传销组织没有具体投资项目或者产品,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该传销组织中由高到低依次为C3(红星三)、C2(红星二)、C1(红星一)、互助层B、互助层A,以C3、C2、C1为核心,带领3个B,9个A共同发展27人,当发展层发展至27人时翻盘,各层逐级晋升,C3出局,翻盘后,三个B岗位分别又裂变成三个C1,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每一名新成员加入须缴纳49800元或51000元,该款中有14000元被C3占有,有10000元被C2占有,有8000元被C1占有,有4000元被B占有,有5000元被A占有,每推荐一名会员加入,推荐人获得8800或7800元奖励,考察人可在听课时先缴纳1000元占点费。 

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在“众爱联盟互助理财”项目中,均已达到C3级别,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层级已经达到五级,并以该项目为国家政策支持、有丰厚回报等理由为幌子,通过授课、劝说等方式鼓动报案人参与该项目并投资,同时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也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接待新人、租房、组织大小“氛围”、收发岗位工资等工作。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达2927010元,其中获利814315元。被告人范某某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达1467875元。

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宣传、管理、发展下线30人以上,层级达五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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