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周某某等35人恶势力传销集团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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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
35名被告人获刑

8月30日,由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的周某某、詹某某等35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抢夺罪、妨害公务罪,经渠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首要分子周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抢夺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6万元;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现场

2013年,被告人周某某在陕西省商洛市加入名为“广州天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推销化妆品的名义(实际无化妆产品),通过层层发展下线收取会员费的形式,骗取财物。2016年3月,周某某因“成绩”突出,晋升为公司“经理”层级,便开始笼络人员、壮大自己的团伙。

2017年9月,该传销组织被商洛市公安局查处后,周某某纠集下线石某某(已另案判刑)等人转移至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勉县继续从事传销活动,逐步形成以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詹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其成员借助互联网,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网恋、旅游、招工、介绍工作等为由将被害人骗至组织窝点后,通过成套“洗脑”手法,在实际无产品的情况下,欺骗或胁迫被害人缴纳2900元购买化妆品,每发展一名新“朋友”,返利325-350元,先后参加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共计180余人。

为迅速敛财,该犯罪集团相继在陕西省商洛市、城固县、勉县,四川省渠县、大竹县、宣汉县、邻水县、蓬安县、西充县等地,以多种方式非法获得“入会费”120万余元。期间,组织成员在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的授意下,在两省多地对113名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另实施抢劫、抢夺、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共6起,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害人遍布云南、贵州等十余个省市。

图|开庭现场

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组织成员长期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大规模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规约明确,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组织成员较为固定,该犯罪集团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抢劫、抢夺、信用卡诈骗、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害人涉及地域广、人数多,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庭审,渠县法院结合渠县检察院的指控,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共20余人旁听了本次公开宣判。
[此文来源: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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