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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自贡市荣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虚拟货币ORG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通过建立微信群和在威远、荣县地区共同组织召开分享会等形式对外宣传ORG币为虚拟数字货币。
2017年6月底,被告人幸某某通过江某某(未查明真实身份)等人的宣传后注册ORG币电子钱包购买ORG币,加入到ORG币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幸某某发展了刘某甲、方某某为下线,刘某甲发展了杨某甲为下线,杨某甲发展了被告人万某某为下线。万某某发展了陈某某、刘某乙为下线,陈某某发展了廖某某、蔡某甲为下线,廖某某发展了刘某丙为下线。
ORG币传销组织要求加入者必须注册ORG币的电子钱包,每个电子钱包生成两个邀请码,用于发展两名直接下线,两名直接下线继续按此模式发展人员,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两条下线中,购买并持有ORG币总数少的为上线的小区,总数多的为上线的大区。
同时规定在满足上线自身持币量及下线小区持币总量均大于500枚的条件下,由ORG币发行方每天以小区持币总量按比例计算动态收益返ORG币给上线,上线可将获得的ORG币出售获利。
被告人万某某、幸某某为了获得更多的ORG币动态收益返利,通过建立微信群和在威远、荣县地区共同组织召开分享会等形式对外宣传ORG币为虚拟数字货币,恒量发行6300万枚,具有开源代码、去中心化和独立电子钱包等属性,具有商业价值。两名被告人发展并鼓励下线人员多投资购买ORG币。
因被告人万某某、幸某某发展下线人员多及下线持币量大,被ORG币上级传销组织各奖励轿车一辆。经查证,被告人幸某某发展下线达三层以上,人数达75人。被告人万某某发展下线达三层以上,人数达71人。2018年3月左右,ORG币发行方关闭ORG币交易平台和电子钱包。案发后,被告人幸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幸某某共同以投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费用获得加入及收益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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