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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三名被告人陆续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的方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任大总管、老总职务,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任能力总管、大总管职务,被告人何某甲任自律总管职务。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何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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