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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4名传销高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初,被告人高某某经其母亲孙某某发展加入“西部大开发”非法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为名,以“西部大开发”(又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在桂林市临桂区进行“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款购买1至10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每名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发展的人数累计至上线名下。
传销人员根据下线人数分别取得“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资格,“高级业务员”单条下线人数累计满60人后,则自动从该线出局。
该传销组织依据层级及不同代数从申购款中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高某某成为高级业务员后,利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负责收取下线交纳的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2013年2月、12月及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邬某某、刘某甲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高某某间接下线,并积极宣传和发展下线,相继发展了祖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加入“西部大开发”行业,形成传销组织体系。
张某某、刘某甲升为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至2018年10月,高某某、刘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均系出局高级业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60人,层级均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均在250万元以上;张某某系高级业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6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邬某某系业务经理,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3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
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张某某、邬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或承担管理、宣传职责,其中刘某甲、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达六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均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张某某、邬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均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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