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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谢某甲、张某某、吴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由老总领导,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窗口)、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经理室的运转。
2012年以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吴某甲陆续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被告人谢某甲担任团队老总;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团队大总管;被告人吴某甲担任团队自律总管。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吴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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