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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营业”传销案件,被告人张某飞、蒋某云、陈某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两万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张某飞、蒋某云、陈某才等人为主的传销核心团队成员从2011年开始陆续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参加“自愿连锁营业”传销组织,又名“1040”阳光工程,三人均在合肥市晋升为老总。2013年8月份,该传销组织团队搬迁,一部分搬迁至湖北省武汉市发展,一部分迁至江西省南昌市(主要居住活动地为南昌县继续发展)。
该组织以购买份额缴纳申购款作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人数所申购的份额累计作为计酬的依据,每人可发展2-3条下线。
该组织以“五级三晋制”形成层级
五级为实习业务员(E)、组长(D级)、业务主任(C级)、业务经理(B级)和高级业务员(也叫老总、A级),按照所持有的份额(自己所购买的份额加上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分级,1-2份为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及以上为高级业务员;
三晋则为从实习业务员到高级业务员晋升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实习业务员到业务主任的晋升,第二阶段为业务主任到业务经理的晋升,第三阶段为业务经理到高级业务员的晋升。在南昌地区新加入成员一般购买21份份额,直接升为业务主任,第一份为3800元,其中3300元为份额费,500元为商品费,从第二份开始每份都是3300元,即购买21份份额则需缴纳69800元。
该组织在管理方式上,首先要求上线对下线进行管理,继续发展下线人员、缴纳份额;其次组织通过对成员统一安排居住、统一联络工具等方式,形成团队(即所谓“家庭”),在家庭中任命多类管理人员(称之为“总管”)负责管理成员的加入、培训、纪律及缴纳份额等事务;再次老总等高层级管理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会议传达、走访家庭等方式,从下级管理人员的报告中掌握组织发展事务,指示下级人员发展传销活动。
在南昌县继续发展的被告人张某飞将下线人员分AB两组,A组以赖某霞(另案处理)为组长,B组以被告人蒋某云为组长,2015年被告人蒋某云离开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才接替其作为B组组长。被告人张某飞、蒋某云、陈某才在组织中均管理过团队,其中被告人张某飞、陈某才下线人数均超过120人,被告人蒋某云在传销组织期间下线人数超过30人。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才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蒋某云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飞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飞、陈某才、蒋某云以自愿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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