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736.87亿元,善林金融周伯云、田景升被判无期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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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善林金融)、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

对善林金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5亿元;

对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

对翟中奇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25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设立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并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

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36.87亿余元。

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均被转入善林金融、周伯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567.5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34.6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购买境外股票,35.39亿余元用于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放贷,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关联公司往来款等。

至案发,造成25万余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

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善林金融、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参与人代表等共计200余人旁听了一审宣判。上海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此文来源:上海一中法院,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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