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在贵阳从事传销活动 三名传销骨干获刑

2020年7月2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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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件,被告人李某璋、黄某逸、林某雯先后在2013年8月至2017年3月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本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从事传销活动,组织人数已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

该组织以国家秘密工程的名义,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2-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要求参加者缴纳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3名下线人员,以此类推发展下线。参加者最少申购份额一份,累计申购最高不超过2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若购买21份额则总计金额为69800元。

该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发放提成返利的金额是根据参加传销的人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的情况和人员层级来确定。

组织内成员按照“五级三晋制度”确定组织层级进行管理,参加者本人及其发展的下线以及下线发展的下级购买1-2份份额是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份额为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份额晋升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份额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份额为老总级别,参加者积累到一定数量的份额并满足晋升条件后,可晋升到上一个层级,按组织内部分工对其他参加者进行管理。

该组织将参加人员编组成一个个的“家庭”,每个“家庭”约有10至20名参加者不等,以“家庭”为单位对参加者进行管理,经常组织“自律”、“能力”、“经晨”等主题会议对参加者灌输组织理念,培训参加者如何发展下线。被告人林慧雯、黄子逸、李育璋在该传销组织内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不同程度地承担管理、培训、协调、宣传的作用

另查明,该组织发展的部分新成员将申购款交给该组织的陈某洁和被告人林某雯后,由该二人将申购款转给被告人李某璋。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璋用于收取赃款的建设银行卡账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璋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某璋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璋、原审被告人林某雯、黄某逸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组织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李某璋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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