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雁峰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29人涉恶传销案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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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宁某波等29人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有关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宁某波作为首要分子,先后纠集严某诗、崔某兵、胡某霞等多名重要成员,在衡阳市区建立起一个挂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构的“时光倩影”化妆品为名,以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为由,有组织、有分工、有步骤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成员经常通过微信、网络等聊天软件,以谈恋爱、找工作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来衡阳,当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后,即被搜走随身物品并限制人身自由。之后,采取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购买传销产品。被害人在完全被控制的情况下不敢反抗,通过取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中原有的钱款或被害人亲朋好友汇款等方式购买产品,购买产品的钱被逐级上交。

截至该组织被公安机关侦破时,该组织在衡阳市内共设立5个传销窝点、发展成员30余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该犯罪集团结构完整、分工明确,作案模式相对固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并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宁某波等29人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宁某波、严某诗、胡某霞、任某豪、马某兴、廖某霜、谢某米采用暴力威胁、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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